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起适用)
发布日期:2019-04-08 阅读次数:4947次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置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基本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奖学金组成。
(一)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二)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基本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由财政资金、学费收入,以及学校统筹的其他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组成。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助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基本奖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最长时间不超过其基础学制。
第二章 奖助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一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奖学金奖励基本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硕士生奖学金奖励基本标准
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元/生年) |
国家奖学金 | 40%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 20000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12000 |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30% | 8000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30% | 2000 |
注:两年半学术型硕士,三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标准减半。
第八条 奖学金名额分配:
(一)以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培养质量、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以及各学院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比例,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各学院最终名额。
(二)对于选择本硕博培养方式的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国家奖学金,其他推荐免试研究生和获得创新能力认定证书的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不受学院40%比例的限制。学校根据当年总体招录情况确定各学院一等奖学金具体名额比例,且各学院该届学生后续学年奖学金比例按入学年比例维持不变。
1.对于某学院,如果一等奖比例超过40%,超出部分调减三等奖学金比例,原二等奖学金比例保持不变。
2.对于某学院,如果一等奖比例不足40%,不足部分调增二等奖学金比例,原三等奖学金比例保持不变。
第九条 获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册在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学业要求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参评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核心课加权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40%,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第十一条 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十二条 直博生、本硕博和硕博连读学生,入学当年及第二年可申请参评相应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组织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实施细则应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在全院公布。
第十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在招生录取时确定,其中一等奖学金主要提供给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获得创新能力认定证书的研究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的研究生。
(二)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对于一年级新生,在招生复试阶段启动国家奖学金的选评工作。综合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考核评价情况和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评定结果于入学当年10月份正式确定。
(二)对于其他在校生,每年10月份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助学金在学期间按月发放,毕业注册后下月停止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2、8月不发。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于评定当年11月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不限于)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奖助学金申请资格,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者;
(五)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者;
(六)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或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第五条规定的资助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享受奖助学金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以学籍状态为准),原来享受的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为,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三助”、高水平论文奖励,以及学校设置的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共同构成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上述相关奖项的设置、申请执行《北京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开始施行。2014级以前的研究生奖学金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